企业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当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虽然货物没有流出企业外部进入市场流通,但从税收角度,这一行为被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税法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某些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同时也为了避免因发生某些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现象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从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面分析,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在会计上,一般按照货物的成本转账,同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在税务处理上,要按照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例如,企业自产一批产品,成本为8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当该批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企业应确认销项税额为100×13% = 13万元。这是因为如果不将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那么企业就可能通过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方式,减少应税销售额,从而逃避缴纳增值税,这会破坏税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所以,企业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维护税收秩序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