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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如何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24 14:56:37  字体:
在确定并入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遵循相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以下是详细的确定方法:

首先,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收入形式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于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这些货币收入一般比较容易确定,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来计算并入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对于实物收入,需要对这些实物进行评估作价,一般按照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金额并入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对于其他收入,同样要进行合理估价,通常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市场情况和无形资产的特点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后并入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如果采用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将该收入并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入收入;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此外,如果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也应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收入并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同时,对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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