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分析。
首先,在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计税基础也是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来确定。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取得该非货币性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等必要支出。例如,企业接受捐赠一台设备,市场上同类设备的售价为100万元,企业为运输该设备支付了2万元的运输费,那么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100 2 = 102万元。
其次,对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例如,企业用一项账面价值为80万元的无形资产换入一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换入固定资产时支付了5万元的相关税费,那么换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100 5 = 105万元。如果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另外,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比如,债权人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取得债务人企业的一批存货,该存货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那么该存货的计税基础就是50万元。
总之,接收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取得资产的方式、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以确保计税基础的准确确定,从而正确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