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明确业主的纳税主体需要依据不同的税种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房产税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房屋用于经营自用,那么该业主就是房产税的纳税主体。业主需要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0%后的余值,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若业主将房屋出租,那么业主作为出租方,取得租金收入,此时业主也是房产税的纳税主体,需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通常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虽然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土地使用权是由全体业主按份共有的。此时,一般由实际使用土地的业主来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比如,小区内的商业用房业主,实际使用了对应的土地,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在涉及契税时,当业主购买房屋,也就是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承受房屋权属的业主就是契税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
在增值税方面,如果业主将自己的房屋进行销售或者出租等经营活动,符合增值税纳税条件的,业主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例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不同的税种对应着不同的纳税情形,但总体而言,业主在涉及房产相关的各项经营、使用等符合纳税条件的活动中,通常就是相应税种的纳税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