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联营房产计税依据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确定。
当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时,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房产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转移,与被投资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此时,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房产余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0%后的余值。之所以以房产余值计税,是因为投资者承担了经营风险,房产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以房产余值计税能较为合理地反映房产在整个经营期间的价值,并且与房产的实际使用和风险承担情况相匹配。例如,甲企业以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与乙企业投资联营,双方约定共同承担经营风险,那么在计征房产税时,假设当地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则计税依据为500×(1 - 30%) = 350万元。
当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时,这种情况类似于出租房产。因为投资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按照约定收取固定的收入,相当于将房产出租获取租金。所以,这种情况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实际取得的租金款项。比如,丙企业将房产投资给丁企业,每年收取固定收入20万元,不参与丁企业的经营风险分担,那么在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就是这每年20万元的固定收入。
综上所述,投资联营房产计税依据根据投资方式和风险承担情况的不同,分别以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来确定,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税收公平和合理负担的原则,能准确反映房产在不同投资联营模式下的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