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方式需要依据不同的税务处理规定,主要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
对于被分立企业而言,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需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也就是说,被分立企业将其部分资产分离出去时,要把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进行比较。如果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那么两者的差额就是资产转让所得;反之,则为资产转让损失。例如,被分立企业将一项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 1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分立出去,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120 万元,那么被分立企业就确认 20 万元(120 - 100)的资产转让所得。
对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在接受资产时,不涉及资产转让所得的确认问题,而是按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计税基础,后续在对这些资产进行折旧、摊销等处理时,依据该公允价值计算相关的成本费用。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暂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意味着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在分立环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分立前后保持不变,从而递延了资产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例如,被分立企业将一项计税基础为 80 万元的无形资产分立出去,分立企业接受该无形资产时,其计税基础依然是 80 万元,而不是按照公允价值重新确定。
综上所述,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要根据具体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来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企业的税务影响差异较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式,以实现税务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