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下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详细说明。
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当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扣除标准出现超支情况时,会计上不需要做特殊的账务调整。在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受益对象,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只是如实记录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支部分在会计账面上正常体现,不影响会计分录的编制和账务处理。
从税务处理角度来看,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当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超支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 1000 万元,按 8%计算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 80 万元,而企业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 100 万元,超支 20 万元。那么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超支的 20 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当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有剩余时,以前年度超支的部分可以在剩余限额内扣除,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企业对于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正常核算,税务上进行纳税调整,并且超支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以便准确处理后续的税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