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随商品销售时,其收入是否计入销售额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包装物随同商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在这种情形下,包装物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品售价之中,其收入自然是计入销售额的。因为销售方将包装物和商品视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涵盖了商品以及包装物的价值,所以在计算销售额时,不需要对包装物的收入进行单独区分,而是直接将包含包装物的商品销售总价作为销售额来计算相关税费。
第二种情况是包装物随同商品销售但单独计价。此时,虽然包装物和商品是一起销售出去的,但是包装物有独立的价格核算。根据税法规定,这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销售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这是因为销售包装物也属于销售货物的范畴,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所以要计入销售额中。
另外,对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比较特殊。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在销售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而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即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包装物随商品销售时,大部分情况下其收入是要计入销售额的,但不同类型的包装物以及不同的销售方式等因素会影响具体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