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下面主要从增值税和消费税两方面来详细说明。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里的“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是因为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风险较大,为了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所以采用这种特殊的处理方式。而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照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的规定处理,即逾期未退时才计征增值税。
在消费税方面,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样,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在特定环节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相关,所以要将其纳入计税依据。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其包装物押金不影响消费税的计算,但会影响增值税的计算。
总之,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