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新建房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情况如下:
首先,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具体规定为:
第一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这里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房,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增值率为40%(400÷1000),未超过50%,则适用30%的税率。
第二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假设扣除项目金额仍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700万元,增值率为70%(700÷1000),其中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即500万元)按30%税率计税,超过50%的部分(700 - 500 = 200万元)按40%税率计税,在实际计算时可使用速算扣除法,应纳税额=增值额×40% - 扣除项目金额×5%。
第三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若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1500万元,增值率为150%(1500÷1000),同样可以使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增值额×50% - 扣除项目金额×15%。
第四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