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人需要依据多方面的规定和实际情况。
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该居民个人就是纳税义务人。例如,一位中国居民作家将自己作品的影视改编权授予一家影视公司使用并获得报酬,该作家就是这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国外一位发明家将其某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并获取费用,这位国外发明家就是针对这笔来自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人。
在企业方面,企业作为特许权的转让方,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就是纳税义务人。例如,一家科技企业将其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取得的收入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企业是特许权的受让方,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可能还涉及代扣代缴义务。当支付对象为非居民企业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比如,中国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商标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境外企业是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企业是扣缴义务人。
总之,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人要综合考虑个人的居民身份、所得来源地以及企业的性质和业务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来明确纳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