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自产产品计税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以下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例如,企业将自产的建材用于本企业的厂房建设(不动产在建工程),就属于视同销售,应按照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成本乘以(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消费税方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比如,化妆品生产企业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就需要缴纳消费税,计税依据通常是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成本 利润)÷(1 - 消费税税率) 。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比如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在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按照同类食品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自用自产产品计税需要根据不同税种的具体规定和产品的用途、所有权属是否改变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和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