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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20 07:44:09  字体: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有着不同的规定。

首先,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则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例如,某成品油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赊销合同,约定在3个月后收款,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3个月后的收款日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企业发出成品油时,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其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这意味着企业如果提前收到了客户的货款,但尚未发出成品油,此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只有当企业将成品油发出时,才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比如,企业收到了客户的预付款项,在准备好货物并发出的当天,就需要对该笔销售的成品油缴纳消费税。

再者,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企业发出成品油后,同时完成了托收手续,这就标志着纳税义务的发生。例如,企业将成品油发出后,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此时就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

最后,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企业销售成品油后,立即收到了现金或者取得了客户认可的销售款凭据,那么纳税义务就在此时发生。

此外,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有助于规范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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