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直接抵免并不适用于同一经济体内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下面从直接抵免的概念、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冲抵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的方法。它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式。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具体来说,是适用于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法人的总分支机构。
对于同一经济体内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他们并不符合直接抵免的适用条件。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一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标准,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向居住国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则是指在一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定期限的个人,仅就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同一经济体内的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之间不存在像跨国纳税人那样由于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交叉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所以不需要通过直接抵免来消除重复征税。
直接抵免通常适用于跨国纳税人,比如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居民个人因任职、受雇、提供劳务等而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情况。例如,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在当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那么我国在对该居民企业汇总征税时,就可以对分公司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直接抵免。而同一经济体内的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之间不存在这种跨国经营、跨国所得等导致的重复征税情况,也就不需要运用直接抵免这种方式。所以,直接抵免不适用于同一经济体内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