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提供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19 12:58:10  字体:
提供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于提供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指的是纳税人销售劳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果销售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劳务完成的当天。

例如,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一项设备安装劳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乙企业在安装完成后 10 天内支付款项。当甲企业完成设备安装劳务时,若乙企业在这 10 天内支付了款项,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收到款项的当天;若乙企业在第 10 天才付款,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样为付款当天。若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甲企业完成设备安装劳务时,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其次,对于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便劳务尚未提供或者尚未完全提供,只要企业先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就于开具发票的当天产生。比如,丙企业为丁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在劳务还未开始提供时,应丁企业要求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丙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从开具发票当天开始。

另外,如果是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服务通常施工周期较长,企业在施工前收到预收款时,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例如,戊建筑公司承接己房地产公司的一个建筑项目,在项目开工前收到己公司支付的预收款,那么戊公司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提供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根据是否收讫款项、取得索取款项凭据、开具发票以及是否为预收款方式等不同情形来准确判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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