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纳税身份的重要分类,二者在判定标准、纳税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是指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在中国境内。而“实际管理机构”,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居民企业与我国存在较为紧密的经济联系,无论是在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还是在境外获取收益,都应当向我国履行纳税责任,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税收公平。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等。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根据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所不同。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则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合理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体现了税收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相结合,既维护了国家税收主权,又有利于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