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税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下是详细介绍。
首先是应税消费品的范围。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必须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目前对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特定消费品征税。只有属于这些范围内的自产自用消费品才需要计算消费税税额,不在范围内的则无需计算。
其次是销售额的确定。如果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因应税消费品是否属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而有所不同。对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对于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再者是消费税的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甲类卷烟税率为56%加0.003元/支,高档化妆品税率为15%等。准确确定适用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关键,税率使用错误会导致税额计算错误。
另外,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也很重要。对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这里的销售数量如果是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对于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从量计征部分也需要依据自用数量来计算税额。
最后,纳税环节也不容忽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例如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