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涵盖了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而“个人”则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从企业单位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常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地上建筑物的建设与销售。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商品房建设,待房屋建成后对外销售,在这个过程中,该公司就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情况,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非房地产企业如果转让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也属于纳税主体。比如,一家制造企业因战略调整,将其闲置的一块国有土地及地上厂房转让给其他企业,该制造企业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如果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取得收入,同样也是纳税主体。例如,某国家机关将其不再使用的办公大楼转让给其他单位,获取了相应收入,此时该国家机关就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个体经营者在转让自有商业房产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时,也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比如,个体工商户转让其用于经营的商铺,取得了收入,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此外,外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等,只要发生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总之,只要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身份如何,都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