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如下:
首先,当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其次,当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分两种情况。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1 - 比例税率)。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对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这里在组成计税价格中除了考虑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外,还加入了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以全面涵盖复合计税下的计税要素。
总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需要根据受托方是否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来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以准确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