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清算时可扣除的项目通常依据不同的税种及具体业务场景有所不同,下面以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例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地价款可能是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时支付的费用,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等。这些是土地开发的基础成本,在清算时是可以扣除的重要项目。
其次是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涵盖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含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指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等。
再者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它分为两种情况扣除。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如果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另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最后是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除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等其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