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就不缴纳增值税,其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做转出处理。集体福利是企业内部员工共同享受的福利,如职工食堂购买的食材等;个人消费则是用于个人的支出,这些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其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进行转出。
其次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由于这些损失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损耗,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转出。
再者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需要进行转出。
另外,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最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避免企业多抵扣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