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具体情况要根据其所得来源与境内机构、场所的关联等因素来确定。
首先,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居民企业适用的基本税率一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居民企业的计算方式类似。
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所得通常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适用的税率为20%,但在实际征收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之,非居民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需要根据其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设立情况以及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