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和税率标准。
首先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这意味着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也会逐步提高。例如,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以此类推。这种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收入越高的部分纳税比例越高。
其次是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等。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等,同样随着所得的增加,税率逐步上升。
再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此外,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也有单独的预扣率。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根据不同的所得类型设置,旨在兼顾税收公平和经济效率,合理调节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