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适用月度税率表来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对于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月度税率表,它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了不同的级距,对应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等等。
在计算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时,首先要确定每次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即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金额。然后根据这个收入额查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公式“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来计算。
这种月度税率表的设置,能够合理地对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征税,既考虑到了不同收入水平的差异,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它有助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同时也保障了非居民个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