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领取企业或职业年金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情况下,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按月、按季或者按年领取的年金,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然而,当出现提前领取的情况时,税法处理有所不同。如果个人因出境定居而提前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提前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前领取企业或职业年金的税法规定旨在规范年金的税收管理,保障税收公平。一方面,对于因特殊情况如出境定居、死亡等提前领取年金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按12个月分摊计算纳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对于非特殊原因的提前一次性领取则采取较为严格的计税方式,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以避免纳税人通过提前领取年金来不合理避税。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又维护了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