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烟丝作为卷烟生产的重要原料,当企业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基础生产卷烟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这是因为烟丝在生产环节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允许在生产卷烟时进行抵扣。
其次是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高档化妆品市场中,企业可能会采购已税的高档化妆品原料来进一步加工生产新的高档化妆品。在这种情况下,外购高档化妆品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扣除,这样可以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高档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者是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珠宝玉石行业中,企业常常会利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进行再加工,制作成更精美的贵重首饰或珠宝玉石产品。对于这部分外购已税的珠宝玉石,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算最终产品应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
还有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鞭炮、焰火的生产过程中,如果企业使用了外购已税的鞭炮、焰火作为原料,那么外购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扣除,以避免对同一应税行为重复征税。
另外,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等情况,也都允许按照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总之,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平衡税收负担,促进相关行业的合理发展,同时也体现了税收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