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时限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这五日的审查期限是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比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另外,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一规定保障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防止行政复议机关故意拖延或拒绝受理。总之,行政复议受理时限的规定既保证了行政复议机关有足够时间对申请进行审查,也避免了对申请人权利救济的过度拖延,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