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而签订的协定。其主要条款涵盖多个方面。
首先是协定适用范围条款。这一条款明确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通常包括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同时也明确适用的税种范围,一般是所得税等直接税。比如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属于协定适用的税种。
其次是常设机构条款。该条款对常设机构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通过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来确定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是否应纳税。例如,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间(通常为6个月或12个月)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再者是营业利润条款。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利润,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也很重要。对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协定通常规定可以在受益所有人所在国征税,但来源国也可以按照一定的税率征税。不过,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来源国的税率通常会受到限制。
此外,还有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协定会规定缔约国双方消除双重征税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在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予征税;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免。
最后是无差别待遇条款,它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即国民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费用扣除无差别、资本无差别等,以保证税收公平。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合理分配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