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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15 19:18:01  字体:
在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有多种情形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首先,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这类服务是基于国家指令且具有公益性质,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例如国家为了应对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指令铁路部门和航空部门无偿运输救灾物资等,这种服务就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

其次,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是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支付给存款人的报酬。它本质上是资金的孳息,并非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应税行为所产生的收入。比如个人将钱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再者,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险赔付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其目的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并非被保险人的经营收入。例如,企业因火灾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这笔赔付无需缴纳增值税。

另外,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代收单位只是起到代收代管的作用,并非自身的经营收入。

同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是因为资产重组是企业的一种整体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行为,并非单纯的资产买卖行为。例如,一家企业将其下属的一个生产车间连同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整体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其中涉及的车间厂房等不动产转让就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这些情形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被明确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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