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定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定金的性质来看,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它具有预先给付和担保的双重属性,其目的在于促使合同的履行。
如果交易最终达成,定金一般会抵作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本质上成为了交易款项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当交易完成,定金抵作价款时,应该将定金部分包含在整个交易金额中一并开具发票给付款方。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支付了 1 万元定金,后续交易完成,货物总价 10 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 10 万元的发票,其中就涵盖了之前收取的 1 万元定金。
然而,如果交易最终未能达成,定金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并不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收入。因为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所以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预订一批定制产品,但甲公司因自身原因取消订单,乙公司没收定金,此时乙公司不需要就该定金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收取定金是否开具发票要依据交易是否达成来确定。交易达成时定金抵作价款应开具发票,交易未达成时一般不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