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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时,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13 19:15:40  字体: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问题,通常会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证人的资格和能力是判断证人证言效力的基础。根据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例如精神病人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其提供的证人证言通常不具有证据效力。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感知和表达案件事实的证人,其证言的可信度相对较高。

其次,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会影响证言效力。如果证人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存在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那么其证言可能会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比如,证人是申请人的亲属,可能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而夸大或隐瞒某些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其证言的证明力一般会低于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再者,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也很关键。如果证人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其证言的可靠性会相对较高。相反,如果证人是道听途说,其证言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同时,证人在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如威胁、引诱等,也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和效力。

另外,证人证言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单一的证人证言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结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其效力就会得到增强;反之,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

最后,证人的品德和信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证言的效力。一个平时品德良好、信誉较高的证人,其提供的证言更容易被采信;而有不良记录或信誉不佳的证人,其证言的可信度可能会受到质疑。

总之,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对于证人证言效力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证人的资格、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言的形成过程、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以及证人的品德信誉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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