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其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的公允价值份额时,这种差异被称为“商誉”或“正向差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如果初始投资成本高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超出部分应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单独作为一项资产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于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中。
2. 如果后续取得的股权使得企业能够控制或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被投资方,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则需要按照合并成本与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此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在其中单独列示商誉。
3. 对于形成的商誉,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一旦发现有减值迹象,则需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商誉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4.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通过购买取得),即使初始投资成本高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也不应当作为商誉处理。这部分超额支付通常视为对被投资者未来盈利能力或增长潜力的投资,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中。
总之,在会计处理上要严格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要关注后续可能发生的减值情况,及时调整账面价值以反映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