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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顺序是?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12/12 11:00:36  字体: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首先,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是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所必需支付的成本。

其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因管理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清偿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并且在这两者之间,原则上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清偿共益债务。但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比如当存在多个不同性质的共益债务时,则需要按照各自产生的先后顺序或者重要性来决定具体的清偿顺序。

总之,在处理破产企业财产分配问题时,确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得到优先清偿是基本原则之一,这有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并保障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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