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本法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企业通常会将初始投资成本记录为资产,并且后续计量时保持其账面价值不变。当采用成本法处理投资收益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 初始确认: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格或对价(包括直接相关的税费等)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2. 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 投资企业不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分配权的情况下,对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损益,投资方不做账务调整。
- 如果收到现金股利或其他利润分配,则视为收回投资的一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3. 投资收益确认:
- 当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超过其应分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时,超出部分视为投资成本收回。
- 在会计期末,如果预期未来能够收到更多的现金股利,则可以将这部分预计可收金额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但这种情况下需要谨慎评估,并且应当有充分证据支持。
4. 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应高于其可回收金额。若出现减值迹象,需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总之,在成本法下处理投资收益时,关键在于区分收到的现金股利是属于投资成本的收回还是当期的投资收益,并且要注意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进行合理评估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