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指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请求直接相关的税务机关。
一般来说,能够成为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包括:
1. 各级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市(地、州)税务局、县(区、旗)税务局等。这些机构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或行为,如果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不合法或者不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2. 税务所: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一定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基层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复议的对象。
3. 其他依法行使税务管理职能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比如在特定情况下受委托执行部分税务管理职责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若它们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了影响纳税人权益的具体行政决定,则同样可能作为被申请人参与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税收有关的行为都能成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对象,只有那些对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的特定行政行为才可纳入复议范围。此外,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应当明确指出具体的被申请人以及请求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