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的时候,可以作为计税依据的主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增值税而言,无论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都可以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有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在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后,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部分。
其次,消费税也是重要的计税依据之一。对于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或个人,在按规定申报并缴纳了相应的消费税之后,这部分已缴纳税款同样可以作为城建税计算的基础。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城建税是对上述两种主要流转税的实际缴纳金额进行征收,并非基于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直接计征。
2. 如果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少了应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则实际缴纳税款减少的部分相应地也会影响城建税的计算结果。
3. 对于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部分退税不计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总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可以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各项税费。同时也要关注最新的财税政策变化,确保合规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