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复议的过程中,和解与调解是两种重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们的适用范围各有特点,具体如下:
首先,关于和解,在税务复议中指的是申请人(即纳税人)与被申请人(通常是税务机关)之间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涉及税款、滞纳金等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以及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自行和解。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复议机关确认有效,则视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程序终止。
其次,调解是指在税务复议过程中,由第三方即复议机关主持下,促使争议双方通过协商沟通解决分歧的过程。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类型同样适用于调解。此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存在争议但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时,也可以采用调解方式处理。
总之,和解与调解在税务复议中主要用于解决金钱给付义务类和其他非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争议事项,旨在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税务争议案件都适合采取这两种方法来解决,在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