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将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或者相反的情况发生,在转换日需要对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当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常是资产减值损失)。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综合收益”是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而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的情况在会计准则中并不允许,因为这会导致已经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被取消或者调整,违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原则。但是,如果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换,则应当视同该资产自取得时即采用新的计量模式,并按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转出至当期损益。
总之,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转换时,企业需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