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投资成本的确定是一个关键的财务会计问题。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成本主要依据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而支付的各项对价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需将合并视为一项购买交易,并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净资产。这里所说的各项对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承担的债务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具体来说:
1. 如果支付的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投资成本等于实际支付的金额。
2. 若通过承担被购买方的负债来实现合并,那么这部分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也将计入投资成本。
3. 当涉及到发行股票或其它形式的权益性证券时,应当以这些证券在购买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将其作为投资成本的一部分。
此外,在计算投资成本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交易费用。通常情况下,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增量费用(如审计费、法律服务费等)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而非增加投资成本。但是,如果这些费用是为获取特定资产而发生的,则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并入该资产的成本中。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存在或有对价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总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成本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