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资产或负债从一种计量模式转换到另一种计量模式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的会计政策和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CAS)。
通常情况下,当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非流动资产从成本模型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型时,其账面价值与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是由公允价值模式转回至成本模式,则不允许此类转换,除非是特定条件下允许的例外情况。
对于金融工具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选择合适的计量方式(如摊余成本、公允价值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计量或公允价值通过损益计量)。当需要改变原定的计量模式时,比如将按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重新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则转换日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直接计入损益。
总之,在处理这类差异时,企业需要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合理判断。同时也要注意披露这些变更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以确保信息使用者能够准确理解企业的财务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