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时,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要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来说,在每个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并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当前的公允价值。
如果期末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则应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之,若期末公允价值低于原账面价值,则需确认相应的损失。这些损益均应在利润表中反映,即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科目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首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即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当日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也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而非计入当期损益。此外,一旦选择了以公允价值模式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则不得再转回成本模式。
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关注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确保财务报表准确反映企业经济实质,并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同时,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评估过程需要保持客观、公正,以避免人为操纵财务数据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