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重新分类为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或希望将原本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项目重新归类。这种重分类通常发生在企业的持有意图发生变化时,例如从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持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重分类都是允许的,具体能否进行重分类以及如何操作,需要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如果企业决定将其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者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则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该变更应当基于企业管理层对持有目的和策略的重大改变,并且这种改变是合理的、可证明的。此外,企业还应该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有关重分类的信息及其原因。
总之,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可以被重新分类为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的,但必须严格遵守规定条件并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