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上存在不同,从而导致了账面价值(即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与计税基础(即税务机关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之间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可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两大类。
当企业的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某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就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这意味着在未来期间内,企业需要支付更多的所得税来弥补这种差异。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这类差异,企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反映未来期间可能增加的所得税费用。
具体来说,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高于会计上直线法计提的折旧费用。
2. 预收款项:企业在收到预付款项时并未立即确认收入,但根据税法需在当期申报纳税。
3.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在会计上作为费用处理,但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予以扣除。
4. 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中需要抵消,但税法可能要求在当期计入收入。
总之,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了企业因会计与税收法规差异而需在未来期间承担额外所得税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