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额外选择权在新收入准则下对收入确认产生重要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当企业提供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中包含有额外的选择权时,需要评估这些选择权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如果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该如何分摊交易价格并进行收入确认。
首先,判断客户额外选择权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若选择权提供的是一个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新商品或服务,并且客户能够单独从这项商品或服务中受益,则认为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
其次,如果确定额外选择权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企业需要将交易价格合理地分摊至该选择权上。分摊的方法通常采用相对独立售价法,即根据各项履约义务的独立市场价格来分配整个合同的对价。对于难以直接确定市场价的选择权,可以使用最佳估计数作为其独立售价。
最后,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当在履行了与额外选择权相关的履约义务后才能确认这部分收入。如果客户没有行使该选择权,则企业在最初提供服务或商品时就应将分配给此选择权的那部分金额确认为收入;若客户最终选择了使用这项权利,则需等到实际提供了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之后再行确认收入。
总之,客户额外选择权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有着直接的影响,需要企业准确判断并合理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