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与会计领域中,关于交易费用是否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会计准则来进行判断。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初始入账金额。
具体来说,企业在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所支付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必要的交易费用,应该作为该投资的成本组成部分予以资本化。这意味着这些交易费用不应单独列示为当期损益项目,而是要加到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中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续计量过程中,这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被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即其他综合收益),而不会影响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因此,尽管交易费用被纳入了初始成本,但在整个持有期间内,这些费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而不是在损益表中体现。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言,其取得时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