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亏损确实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会计处理中,当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时,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具体来说,在权益法下,投资者会在每个报告期间按照自己所占的比例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并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则减少其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即累计亏损超过了投资者初始投资成本),那么这部分超额亏损需要由投资者承担。
但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处理超额亏损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最低可以减记至零。也就是说,当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减少到零后,如果被投资单位继续发生亏损,则不再进一步冲减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 对于超额亏损部分,若投资者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如通过担保、贷款等方式),则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者需承担此类义务,则应确认预计负债,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 一旦被投资单位开始盈利,投资者可以恢复之前因亏损而冲减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仅限于之前已经减少到零的部分。
总之,在权益法下,超额亏损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这种影响是有一定限制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