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处理投资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出现亏损,并且该亏损超过了投资者账面上的投资成本,即产生了超额亏损。对于这种情况的确认和会计处理有特定的原则:
首先,投资者应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其按持股比例计算出的最大可能损失额度,这一额度通常等于初始投资额加上所有后续计入权益法下的调整(如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时的投资收益、分配股利等)。如果根据持股比例分摊的亏损超过这个最大可能损失额度,则超出部分不应在投资者财务报表中确认。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计算应承担的亏损金额:以实际发生的亏损乘以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2. 确认可确认的最大亏损限额:即投资成本加上之前已计入损益的投资收益减去已分配的股利等项目后的余额。
3. 比较上述两项,如果第1步计算出的结果大于第2步,则只能按照第2步确定的数额来确认亏损;超出部分不予确认。
4. 对于已经确认的部分,在会计处理上表现为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后仍有未确认的亏损,则不再继续冲减,而是在备查簿中记录该未实现的投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当被投资单位未来恢复盈利时,之前未能在投资者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超额亏损可以逐步转回并计入收益。但前提是必须先弥补以前年度所有已确认的亏损后才能进行此操作。
此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需关注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及解释,确保处理方式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