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执行其职责时,拥有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与纳税相关的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利。具体来说,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账簿:这是指纳税人用于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各种账册,如总账、明细账等。
2. 记账凭证: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正式文件,也包括电子形式的凭证。
3. 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税务申报表单。比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类纳税申报表等。
4. 其他与税收相关的资料:这可能涉及到合同文本、发票、银行对账单、收付款凭据等相关文件,以及电子数据和信息化系统中的信息记录。
5. 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必要材料或解释说明,以核实其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上述资料的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事,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纳税人也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实反映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则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