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融资模式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确实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尤其是IFRS 16《租赁》的规定,以及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租赁的最新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这些差异:
首先,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在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需要将租赁资产确认为自身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并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这是因为根据租赁协议,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的主要经济利益和控制权。因此,在初始计量时,承租人应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因于租赁交易的成本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而负债则按照相同的金额确认。在后续期间内,承租人需要对租赁负债进行摊销,并计提折旧费用。
其次,对于出租人而言,在融资租赁模式下,则将该业务视为销售或融资活动的一部分。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即转移了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给承租人,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并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或者融资收入。具体来说,出租人会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值来计量应收款项,并在每个报告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总之,在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侧重于反映其对租赁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使用权;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则更关注于确认与转移风险和报酬相关的收入。这种差异反映了双方在交易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其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