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或生产周期较长的存货时,如果涉及到专门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一般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予以资本化。具体来说,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里的“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带息债务形式的支出。这意味着企业已经开始为构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或者生产周期较长的存货支出了资金。
其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即企业因借入一般借款而产生的利息等费用确实已经产生。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借款都适用于此规则,这里特指用于支持资产购建或生产的借款。
最后,构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只有当企业的固定资产购建或存货的生产过程正式开始后,相关的借款利息才可能被资本化。这表明企业已经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而非仅仅处于计划或准备阶段。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一般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中,而不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表中的财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可资本化的金额时,需要按照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乘以累计资产支出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金额来确定。
此外,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开始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为止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一般借款利息可以予以资本化。